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錦雀 即 劉陳 金釵之繼承人即 劉進龍 之繼承人
劉鳳珠 即劉陳金釵之繼承人即劉進龍之繼承人 劉進丁 即劉陳金釵之繼承人即劉進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陳金釵即劉進龍之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陳金釵即劉進龍之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