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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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604號債權人 吳雅蘭 債務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就債務人張榆柔部分之請求駁回(聲請人依票據關係據以聲請支付命令,其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開立,張榆柔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發票人,故其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