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2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博銳特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崇彥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立鼎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韓忞璁 律師 許慧鈴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嘉文 律師
賴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5日內陳報大雅郵局436號存證信函係於何日送達被告即反訴原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