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7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駻騰
林偉婷施東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駻騰、林偉婷、施東興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顧正德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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