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陳再評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素婉 被告 陳信宏
陳邦彥 陳書陳文卿 陳素貞 陳春木 劉衫郎 被告 陳達芳 訴訟代理人 陳景輝 被告 陳文勇
陳文志 陳文洲 陳文熀 陳清林 陳清幸 陳厚遠 陳再鋒 陳淑真 陳思蓉陳淑鳳 陳文樹 陳文鏗 陳村成 陳春富 陳建發 陳建明 陳有進 陳橙坑 陳澄吞 陳澄銅 陳橙山 陳瑞 陳海桐 陳木春 陳坤明 陳金 𦋐 陳金岳 陳金定 陳增堤 陳增國 黃惠美 陳媽義 訴訟代理人 陳晴封 被告 陳大福
陳中秋 陳有祿 陳清祈 陳林枝 訴訟代理人 陳清雄 被告 陳增雄
陳勝利 胡素琴 陳彥宏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需田 被告 陳生年
陳吉良 陳志全 陳昌田 陳大林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榮火 被告 陳淑芬
陳清溪 陳添進 陳根記 陳定住 陳定佳 吳文和 謝流沛 謝瑞雄 陳偉滄 陳振隆 周靜宜 陳彥勲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被告謝意
謝恩 兼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翁孟秀 被告陳 楊玉 枝( 陳徹成 之承受訴訟人)
陳峯明 (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星 (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綺 慧(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力銓陳七百 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川 (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琴 (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如 (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雪 娥(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鑾 (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信宏、陳文卿、陳素貞、陳邦彥、 陳書緯 應就其被繼承人 陳熀錠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應有部分分別為20分之1、4分之1、20分之2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346、350、356-2、356-3、356-21、356-29、358、359、359-3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方案所示。(356-21、356-29、359、359-3地號為合併分割,350地號之附表應更正為判決附表三所示。)兩造應互為補償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土地價額比例,再由各土地共有人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為第242條第1項之請求;第1項受通知人得依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民法第824條之1第2、3項、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共有人 陳晃錠 就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於民國87年6月1日、82年5月8日各設定新台幣(下同)60萬元抵押權、9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張清榮郭賞 ;被告陳文志就其所有坐落同小段356-3、356-21、356-29、35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於91年4月8日、87年2月17日設定1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100萬元抵押權予 江玉雲楊阿茶 ;原共有人陳 魏玉梅 就其所有坐落同小段356-3、356-21、356-29、35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於100年12月20日設定1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黃仲倫 ,本院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對抵押權人張清榮、郭賞、江玉雲、楊阿茶、黃仲倫行告知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者,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共有人陳陳七百及陳徹成分別於訴訟進行中之103年4月6日及同年7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陳力銓、陳永川、陳秀琴、陳麗如、 陳雪娥 、陳秀鑾,及 陳楊 玉枝、陳峯明、陳偉星、 陳綺慧 ,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茲據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陳徹成之繼承人分別為陳 楊玉枝 、陳峯明、陳偉星及陳綺慧,而被告陳峯明、陳偉星於105年2月3日聲明就被告 陳楊玉枝 及陳綺慧承當訴訟,惟未經兩造全體同意,揆諸前揭規定於訴訟無影響,故仍列被告陳楊玉枝、陳峯明、陳偉星、陳綺慧為當事人,先予敘明。
四、除被告陳清林、陳澄銅、陳澄吞、陳金岳、陳林枝、陳增雄、陳勝利、胡素琴、陳彥宏、陳大林、陳榮火、陳清溪、陳根記、陳定住、陳定佳、陳振隆、周靜宜、 陳彥勳 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346、350、356-2、356-3、356-21、356-29、358、359、359-3地號等9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惟因共有人數眾多,且土地使用關係複雜而無法為分割之協議。系爭356-21、356-29、
359、359-3地號等4筆土地,均有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共有人之同意,已合於合併分割之要件。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判決准予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被告陳信宏、陳邦彥、陳書緯、陳文卿、陳素貞應就被繼承人陳熀錠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應有部分各為20分之1、4分之1、20分之1等3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05年8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兩造應互為補償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陳厚遠、 劉杉郎 、陳金𦋐、陳金岳、陳清幸、陳增雄、
陳勝利、胡素琴、陳彥宏、陳大林、陳榮火、陳清溪、陳威廷、陳定佳、陳定住及陳根記均稱:同意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等語。惟其中⑴被告陳清溪另稱:因為土地價值不高,不同意送鑑價,希望按公告地價,共有人互相協調。伊覺得鑑定報告不公正,伊的土地鑑價太高等語。⑵被告陳定佳陳稱:鑑定公司未將伊土地不能重建的因素考量,鑑定土地價格比公告現值低,如果還要支付其他費用,鑑定補償金額太少,如果不用支付其他費用的話,就可以接受等語。⑶陳定住及陳根記均稱:分割沒有得到好處,不希望負擔其他費用等語。
㈡被告吳文和、謝流沛、 陳欽信 及謝瑞雄均稱: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等語。
㈢被告陳林枝陳稱:伊想跟陳七百互調,不能就抽籤決定,因
為伊分到的地方為路衝。如果照伊現在分到的位置,希望多分到20%等語。
㈣被告陳澄吞、陳澄銅均稱:不同意分割。358地號土地共有
人要自己分割,不要與其他人合併分割等語。被告陳澄銅另稱:西北方的房子沒有道路可以通行,分割後土地價值變低,伊等分得的土地希望改成南北向分割,而且負擔不起補償費用。被告陳澄吞又稱:伊後方的房子沒有道路可以通行。㈤被告吳文和陳稱:原告分割方案,伊的房子會打掉一間等語。
㈥被告 陳錦輝 陳稱:356-3地號土地希望原物分割等語。
㈦被告陳清林陳稱:伊分得的土地不方正。對鑑定報告沒有意見。
㈧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以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346、356-2、356-3地號土地共有人陳熀錠於起訴前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信宏、陳文卿、陳素貞、陳邦彥、陳書緯,則原告於訴請分割上開土地同時,併請求陳信宏、陳文卿、陳素貞、陳邦彥、陳書緯辦理繼承登記,尚無不合,應准許之。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復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共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有關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原告主張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其分割線筆直,亦大致符合系爭土地使用現狀,且為大部分共有人所不爭執,符合兩造之利益及公平之原則,應為可採。爰諭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結果,因兩造分得土地之位置,與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尚有差距,依上揭說明,自應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規定,互為補償,始符公平。本件兩造應互為補償之金額,經本院送請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兩造應相互補償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有估價報告書可稽,應屬適當可採。爰判決兩造間應相互補償之金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查原共有人陳晃錠就其所有系爭346、356-2、35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於87年6月1日及82年5月8日各設定60萬元抵押權、9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張清榮、郭賞;被告陳文志就其所有系爭356-3、356-21、356-29、35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於91年4月8日、87年2月17日設定1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100萬元抵押權予江玉雲、楊阿茶;原共有人陳魏玉梅就其所有系爭356-3、356-21、356-29、35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於100年12月20日設定1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黃仲倫,而抵押權人受訴訟告知未聲明參加訴訟,則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系爭土地上所設定之抵押權,應移存於抵押人分割所得之部分,併予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表一:(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附表二:(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新台幣/元)┌───────────────────────────────────────────────────────────┐│㈠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受補償人│陳熀錠之繼承│陳徹成之承受│陳達芳│陳清幸│陳再評│陳七百之承受訴│陳昌田│陳淑芬│││◥◣│人:陳信宏、│訴訟人:陳楊││││訟人:陳力銓、│││補償金額││◥◣│陳邦彥、陳書│玉枝、陳峯明││││陳永川、陳秀琴│││││◥◣│緯、陳文卿、│、陳偉星、陳││││、陳麗如、陳雪│││合計││應補償人◥◣│陳素貞│綺慧││││娥、陳秀鑾││││├──────┼──────┼──────┼────┼────┼────┼───────┼────┼────┼─────┤│陳增雄│18,480│12,928│13,248│9,240│370│862│862│862│56,852│├──────┼──────┼──────┼────┼────┼────┼───────┼────┼────┼─────┤│陳勝利│18,480│12,928│13,248│9,240│370│862│862│862│56,852│├──────┼──────┼──────┼────┼────┼────┼───────┼────┼────┼─────┤│陳彥宏│18,480│12,928│13,248│9,240│370│862│862│862│56,852│├──────┼──────┼──────┼────┼────┼────┼───────┼────┼────┼─────┤│陳春木│297,959│208,443│213,609│148,980│5,959│13,900│13,900│13,900│916,650│├──────┼──────┼──────┼────┼────┼────┼───────┼────┼────┼─────┤│陳清林│54,728│38,286│39,235│27,364│1,095│2,553│2,553│2,553│168,367│├──────┼──────┼──────┼────┼────┼────┼───────┼────┼────┼─────┤│陳媽義│353,299│247,156│253,282│176,649│7,066│16,482│16,482│16,481│1,086,897│├──┬───┼──────┼──────┼────┼────┼────┼───────┼────┼────┼─────┤││陳大福│14,402│10,075│10,325│7,201│288│672│672│672│44,307││├───┼──────┼──────┼────┼────┼────┼───────┼────┼────┼─────┤││陳有祿│14,402│10,075│10,325│7,201│288│672│672│672│44,307││陳├───┼──────┼──────┼────┼────┼────┼───────┼────┼────┼─────┤│大│陳中秋│14,402│10,075│10,325│7,201│288│672│672│672│44,307││福├───┼──────┼──────┼────┼────┼────┼───────┼────┼────┼─────┤│等│陳清祈│14,402│10,075│10,325│7,201│288│672│672│672│44,307││七├───┼──────┼──────┼────┼────┼────┼───────┼────┼────┼─────┤│人│陳生年│19,203│13,434│13,767│9,602│384│896│896│896│59,078││├───┼──────┼──────┼────┼────┼────┼───────┼────┼────┼─────┤││陳吉良│9,602│6,717│6,883│4,801│192│448│448│448│29,539││├───┼──────┼──────┼────┼────┼────┼───────┼────┼────┼─────┤││陳志全│9,602│6,717│6,883│4,801│192│448│448│448│29,539│├──┴───┼──────┼──────┼────┼────┼────┼───────┼────┼────┼─────┤│陳林枝│7,738│5,413│5,547│3,869│155│361│361│361│23,805│├──────┼──────┼──────┼────┼────┼────┼───────┼────┼────┼─────┤│陳大林│17,971│12,572│12,883│8,985│359│383│383│383│55,284│├──────┼──────┼──────┼────┼────┼────┼───────┼────┼────┼─────┤│陳榮火│69,495│48,616│49,821│34,747│1,390│3,242│3,242│3,242│213,795│├──────┼──────┼──────┼────┼────┼────┼───────┼────┼────┼─────┤│受補償金額│952,645│666,438│682,954│476,322│19,054│44,442│44,442│44,441│2,930,738││合計││││││││││└──────┴──────┴──────┴────┴────┴────┴───────┴────┴────┴─────┘┌─────────────────────────────────────────────────────────────┐│㈡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受補償人│陳再評│陳添進│陳根記│陳定住│陳定佳│吳文和│陳偉滄│陳威廷│周靜宜│陳彥勳│││◥◣│││││││││││補償金額││◥◣│││││││││││││◥◣│││││││││││合計││應補償人◥◣││││││││││││├──────┼────┼────┼────┼────┼────┼────┼────┼────┼────┼────┼────┤│陳清溪│3,417│72,170│4,665│15,669│4,665│14,493│104,854│125,509│90,194│83,267│518,903│├──────┼────┼────┼────┼────┼────┼────┼────┼────┼────┼────┼────┤│陳振隆│1,271│26,833│1,735│5,826│1,735│5,388│38,983│46,665│33,534│30,958│192,928│├──┬───┼────┼────┼────┼────┼────┼────┼────┼────┼────┼────┼────┤││謝流沛│542│11,446│740│2,485│740│2,299│16,629│19,906│13,206│13,206│82,297││謝├───┼────┼────┼────┼────┼────┼────┼────┼────┼────┼────┼────┤│流│謝瑞雄│542│11,446│740│2,485│740│2,299│16,629│19,906│13,206│13,206│82,297││沛├───┼────┼────┼────┼────┼────┼────┼────┼────┼────┼────┼────┤│等│翁孟秀│181│3,815│247│828│247│766│5,543│6,635│4,768│4,402│27,432││五├───┼────┼────┼────┼────┼────┼────┼────┼────┼────┼────┼────┤│人│謝意│181│3,815│247│828│247│766│5,543│6,635│4,768│4,402│27,432││├───┼────┼────┼────┼────┼────┼────┼────┼────┼────┼────┼────┤││謝恩│181│3,815│247│828│247│766│5,543│6,635│4,768│4,402│27,432│├──┴───┼────┼────┼────┼────┼────┼────┼────┼────┼────┼────┼────┤│受補償金額│6,315│133,340│8,621│28,949│8,621│26,777│193,724│231,891│166,640│958,721│958,721││合計││││││││││││└──────┴────┴────┴────┴────┴────┴────┴────┴────┴────┴────┴────┘┌───────────────────────────────────────────────────────┐│㈢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受補償人│陳熀錠之繼承│陳增雄│陳勝利│胡素琴│陳春木│陳清林│陳清幸│陳再評│││◥◣│人:陳信宏、││││││││補償金額││◥◣│陳邦彥、陳書││││││││││◥◣│緯、陳文卿、││││││││合計││應補償人◥◣│陳素貞│││││││││├──────┼──────┼────┼────┼────┼─────┼────┼────┼────┼─────┤│劉衫郎│1,453,914│94,338│94,338│87,588│1,019,509│192,582│244,399│10,297│3,196,965│├──────┼──────┼────┼────┼────┼─────┼────┼────┼────┼─────┤│受補償金額│1,453,914│94,338│94,338│87,588│1,019,509│192,582│244,399│10,297│3,196,965││合計││││││││││└──────┴──────┴────┴────┴────┴─────┴────┴────┴────┴─────┘┌────────────────────────────────────────────────────────────────────────┐│㈣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受補償人│陳熀錠之繼承│陳春木│陳徹成之承受│陳達芳│陳文勇│陳文洲│陳文志│陳文熀│陳厚遠│陳文樹│陳文鏗│││◥◣│人:陳信宏、││訴訟人:楊玉│││││││││補償金額││◥◣│陳邦彥、陳書││枝、陳峯明、│││││││││││◥◣│緯、陳文卿、││陳偉星、陳綺│││││││││合計││應補償人◥◣│陳素貞││慧││││││││││├──────┼──────┼────┼──────┼────┼────┼────┼─────┼────┼────┼────┼────┼─────┤│陳增雄│25,650│38,769│73,668│77,221│6,461│6,461│6,461│6,461│2,154│6,461│6,461│256,228│├──────┼──────┼────┼──────┼────┼────┼────┼─────┼────┼────┼────┼────┼─────┤│陳勝利│25,650│38,769│73,668│77,221│6,463│6,461│6,461│6,461│2,154│6,461│6,461│256,228│├──────┼──────┼────┼──────┼────┼────┼────┼─────┼────┼────┼────┼────┼─────┤│胡素琴│25,650│38,769│73,668│77,220│6,462│6,463│6,461│6,461│2,154│6,461│6,461│256,228│├──────┼──────┼────┼──────┼────┼────┼────┼─────┼────┼────┼────┼────┼─────┤│劉衫郎│31,476│47,575│90,398│94,759│7,929│7,929│7,929│7,929│2,643│7,929│7,929│314,425│├──────┼──────┼────┼──────┼────┼────┼────┼─────┼────┼────┼────┼────┼─────┤│陳清林│23,823│36,008│68,420│71,720│6,001│6,002│6,002│6,001│2,000│6,001│6,001│237,979│├──────┼──────┼────┼──────┼────┼────┼────┼─────┼────┼────┼────┼────┼─────┤│陳清幸│34,721│52,480│99,721│104,531│8,747│8,747│8,747│8,747│2,916│8,748│8,745│346,850│├──────┼──────┼────┼──────┼────┼────┼────┼─────┼────┼────┼────┼────┼─────┤│陳再評│49,055│74,145│140,886│147,682│12,357│12,357│12,358│12,360│4,119│12,357│12,357│490,033│├──────┼──────┼────┼──────┼────┼────┼────┼─────┼────┼────┼────┼────┼─────┤│陳再鋒│12,679│19,165│36,415│38,172│3,194│3,194│3,195│3,194│1,065│3,194│3,194│126,661│├──┬───┼──────┼────┼──────┼────┼────┼────┼─────┼────┼────┼────┼────┼─────┤│ 陳等 │陳淑真│11,832│17,883│33,980│35,619│2,980│2,980│2,980│2,980│993│2,981│2,982│118,190││淑二├───┼──────┼────┼──────┼────┼────┼────┼─────┼────┼────┼────┼────┼─────┤│真人│陳思蓉│11,832│17,883│33,980│35,619│2,980│2,980│2,980│2,980│993│2,981│2,983│118,191│├──┴───┼──────┼────┼──────┼────┼────┼────┼─────┼────┼────┼────┼────┼─────┤│受補償金額│252,368│381,446│724,800│759,764│63,574│63,574│63,574│63,574│21,191│63,574│63,574│2,521,013││合計│││││││││││││└──────┴──────┴────┴──────┴────┴────┴────┴─────┴────┴────┴────┴────┴─────┘┌───────────────────────────────────────────────────┐│㈤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受補償人│陳文志│陳厚遠│陳再評│陳文樹│陳文鏗│陳春富│陳建發│陳建明│││◥◣│││││││││補償金額││◥◣│││││││││││◥◣│││││││││合計││應補償人◥◣││││││││││├──────┼────┼────┼────┼────┼────┼────┼────┼────┼────┤│陳文勇│11│415│222│32│14│35│35│36│800│├──────┼────┼────┼────┼────┼────┼────┼────┼────┼────┤│陳文洲│11│415│222│32│14│35│35│36│800│├──────┼────┼────┼────┼────┼────┼────┼────┼────┼────┤│陳文熀│9,572│364,055│194,973│27,798│12,320│30,828│30,828│30,828│701,202│├──────┼────┼────┼────┼────┼────┼────┼────┼────┼────┤│陳再鋒│944│35,899│19,226│2,740│1.215│3,040│3,040│3,039│69,143│├──┬───┼────┼────┼────┼────┼────┼────┼────┼────┼────┤│陳等│陳淑真│186│7,061│3,782│539│239│598│598│597│13,600││淑二├───┼────┼────┼────┼────┼────┼────┼────┼────┼────┤│真人│陳思蓉│186│7,061│3,782│539│239│598│598│598│13,601│├──┴───┼────┼────┼────┼────┼────┼────┼────┼────┼────┤│陳村成│2,189│83,289│44,606│6,360│2.818│7,053│7,053│7,053│160,421│├──────┼────┼────┼────┼────┼────┼────┼────┼────┼────┤│受補償金額│13,099│498,195│266,813│38,040│16.859│42,187│42,187│42,187│959,567││合計││││││││││└──────┴────┴────┴────┴────┴────┴────┴────┴────┴────┘┌──────────────────────────────────────────┐│㈥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受補償人│陳文熀│陳再評│陳再鋒│陳木春│陳坤明│陳有進│││◥◣│││││││補償金額││◥◣│││││││││◥◣│││││││合計││應補償人◥◣││││││││├──────┼────┼────┼────┼────┼────┼────┼─────┤│陳厚遠│371,656│99,445│97,861│13,077│13,076│13,076│608,191│├──────┼────┼────┼────┼────┼────┼────┼─────┤│ 陳澄坑 │48,400│12,951│12,744│1,703│1,703│1,703│79,204│├──────┼────┼────┼────┼────┼────┼────┼─────┤│陳澄銅│10,864│2,907│2,861│382│382│382│17,778│├──────┼────┼────┼────┼────┼────┼────┼─────┤│陳澄吞│10,864│2,907│2,861│382│382│382│17,778│├──────┼────┼────┼────┼────┼────┼────┼─────┤│ 陳澄山 │10,864│2,907│2,861│382│382│382│17,778│├──┬───┼────┼────┼────┼────┼────┼────┼─────┤│陳等│陳增堤│17,567│4,700│4,625│618│618│618│28,746││增二├───┼────┼────┼────┼────┼────┼────┼─────┤│堤人│陳增國│17,567│4,700│4,625│618│618│618│28,746│├──┼───┼────┼────┼────┼────┼────┼────┼─────┤│ 陳二 │陳瑞│18,929│5,065│4,984│666│666│666│30,976││瑞人├───┼────┼────┼────┼────┼────┼────┼─────┤│等│陳海桐│54,084│14,471│14,241│1,903│1,903│1,903│88,505│├──┼───┼────┼────┼────┼────┼────┼────┼─────┤│陳等│陳金𦋐│89,510│23,950│23,569│3,149│3,150│3,150│146,478││金二├───┼────┼────┼────┼────┼────┼────┼─────┤│𦋐人│陳金岳│89,510│23,950│23,569│3,149│3,149│3,149│146,476│├──┼───┼────┼────┼────┼────┼────┼────┼─────┤│陳等│陳金定│13,716│3,670│3,612│483│483│483│22,447││金二├───┼────┼────┼────┼────┼────┼────┼─────┤│定人│黃惠美│13,716│3,670│3,612│483│483│483│22,447│├──┴───┼────┼────┼────┼────┼────┼────┼─────┤│受補償金額│767,247│205,293│202,025│26,995│26,995│26,995│1,255,550││合計││││││││└──────┴────┴────┴────┴────┴────┴────┴─────┘附表三:(訴訟費用比例之計算,新台幣/元)┌────┬─────┬─────┬─────┬─────┬─────┬─────┬─────┬─────┬─────┬─────┐││346地號│350地號│356-2地號│356-3地號│356-21地號│356-29地號│358地號│359地號│359-3地號│合計│├────┼─────┼─────┼─────┼─────┼─────┼─────┼─────┼─────┼─────┼─────┤│標的價額│19,987,200│14,368,000│6,158,400│8,510,400│6,240,000│2,750,400│14,585,600│4,992,000│2,592,000│80,184,000│├────┼─────┼─────┼─────┼─────┼─────┼─────┼─────┼─────┼─────┼─────┤│所占比例│24.93%│17.92%│7.68%│10.61%│7.78%│3.43%│18.19%│6.23%│3.23%│100%│└────┴─────┴─────┴─────┴─────┴─────┴─────┴─────┴─────┴─────┴─────┘附表四:(坐落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道路負擔修正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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