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林瑞融 被告 高啓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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