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591號債權人 黃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成山 及其全部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的相關證明。
㈡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陳成山及其全部繼承人」之記載
矛盾且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如陳成山已死亡,請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