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梁正宗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樺 律師被告 林哲郁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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