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莊意文 被告 謝東成
吳○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1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對被告 戴羽陞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拘提未到(即將通緝),尚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被告戴羽陞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敬超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