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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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美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宗祥
吳茵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借據未約定履行期,前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釋明,惟僅泛言105年2月29日會兌付云云,未盡釋明履行期之責,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其自民國105年2月29日起至本支付命令送達日止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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