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469號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山 債務人石永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