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764號債權人北帝國林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子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劉暉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二、釋明債務人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三、最近一期選任管委會主任委員的會議記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