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浲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浲鈞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9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毒品殘渣袋2包經送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9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則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為據,足認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所包裝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附表┌──┬────┬───────────┬─────────┐│編號│名稱│重量│鑑定結果│├──┼────┼───────────┼─────────┤│1│殘渣袋2│含袋合計毛重0.3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包│使用2ml甲醇清洗1包袋│報告編號UL/2018/││││內鑑驗。│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