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016號債權人金牌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佩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2,593元之計算式(訴訟程序費用係另外發生
,應另外列出請求,不得與債權合併計算,且台端於請求事項二已請求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確認請求事項二「調解程序費用」是否為督促程序(支付
命令)費用,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本件並非調解程序)。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