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8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李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瑩珊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394,005元正未給付,其中375,678元為本金;17,934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瑩珊於民國112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293,199元正未給付,其中278,374元為本金;14,432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瑩珊於民國112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89,366元正未給付,其中84,874元為本金;4,39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113年度司促字第019877號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5678元李瑩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78374元李瑩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84874元李瑩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