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62號聲請人 張儷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宏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固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惟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聲請狀內容,並未載明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敘明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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