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姓名年籍如附表)交付法定代理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附表:
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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