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傷害人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5日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8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333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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