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生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隆錕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柏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