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東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東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東明(下簡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9年5月14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至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附表:受刑人陳東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689號│毒偵字第168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26號│107年度訴字第11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26號│107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備註│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5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徒刑9月。│││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626號。│度執更字第626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4月(判2次)│├────────┼─────────────┼─────────────┤│犯罪日期│107年6月3日│107年1月4日、107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9470號│偵字第6143、649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9日│108年6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0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3月27日│109年3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1.編號4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執字第2801號│有期徒刑16年。││││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20號。│└────────┴─────────────┴─────────────┘┌────────┬─────────────┬─────────────┐│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1日│107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143、6492號│偵字第6143、649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0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4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4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20號。│度執字第18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