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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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債權人 陳氏美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阮仲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務人阮仲輝已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於阮仲輝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此部分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