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00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號2樓債務人 李成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叁元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成芳於096年08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1年04月底積欠聲請人61,975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6,853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5,12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6,853元整自101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8%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