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益具保人藍莉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莉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志益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藍莉蓁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