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鄭瑀昕 被告重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開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