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源益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錦洲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0,16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9,111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