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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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全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宙妦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