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暫字第1號聲請人 歐家欣代 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劉彥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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