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萬2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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