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41號原告 陳岳軍 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廖本堡訴訟代理人 史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遺囑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履行遺囑贈與之訴,被繼承人 陳樹華 生前之住所地係位於屏東縣內埔鄉○○村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被告即被繼承人陳樹華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住所亦係設於同址,均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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