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兼被告黃永河選任辯護人張智婷律師被告 李丹彥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