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告臺灣熱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美秀 被告華中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84,000元,應繳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971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