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5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江東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肆元、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元、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984元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5%無無225,345元9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37,170元9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5%46,655元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