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李彥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4784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1633元,共計新臺幣6641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