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明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1,8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儀庭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門牌被上訴人登記權利範圍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1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1/361/144公告土地現值33,000元/㎡×土地面積1,418㎡×1/144=324,958元2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1/31/12公告土地現值33,000元/㎡×土地面積1,347㎡×1/12=3,704,250元3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0號)1/11/4建物課稅現值78,600元×1/4=19,650元4高雄市○○區○○街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31/12建物課稅現值35,300元×1/12=2,942元合計4,05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