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榮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榮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9月24日確定,並於110年9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9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執行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事實,有該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7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512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是該等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附表項目數量備註菸草(驗餘總淨重5.03公克,含包裝袋2只)2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