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 李淑華 訴訟代理人 張璨麟 被告 邱俊凱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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