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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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617號聲請人 蔡秀蘭 即 蔡錦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蔡錦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蔡錦忠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被繼承人蔡錦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53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錦忠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因被繼承人財產現正由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531號強制執行事件實施第三次拍賣,爰請依法審酌管理人管理所生之勞費及已支出費用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316元(即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登報費1,200元、裁定報酬程序費用1,000元、戶籍謄本90元及土地登記謄本20元),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收據及已管理遺產事務明細表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蔡秀蘭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繼字第2531號等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所提出之管理遺產事務明細表,其中除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相關管理遺產事務,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