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毛睿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貳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玖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