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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