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687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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