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56號原告 高柏璋 被告 許政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高柏璋對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83號,被告許政裕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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