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譯心選任辯護人雲惠鈴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張譯心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許博鈞法官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