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聲請人 白明斌 代理人 高正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雅真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3+1)×43×10=1,720元】。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號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是,請詳述分擔情形;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05年7月1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7月18日至107年7月17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5年7月18日至107年7月17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9,000元、房租13,000元、水費200元、電費1,
500元、瓦斯費1,000元、有線電視費500元、交通費3,09
2元、手機電話費999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說明聲請人為何需負擔配偶之膳食費用?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05年7月1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補陳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5年7月18日起迄今,有無遭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聲請人現是否仍受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2648號強制執行中?如是,請提出相關文件為證,如係遭扣薪,請陳報聲請人受扣薪前後之薪資數額分別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