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輝洋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輝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馮輝洋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379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7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6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37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