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孟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孟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10月,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孟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年、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0號)等節,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6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