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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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葉家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浩拓汽車材料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