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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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芯蕾

姚雨慶

一、債務人林芯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貳萬零肆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芯蕾、姚雨慶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肆萬壹仟捌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芯蕾、姚雨慶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務人林芯蕾、姚雨慶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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