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忠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忠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忠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簡忠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12月23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
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至8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2年12月23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3、
6、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4至
5、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1日中午某時│102年9月7日某時│102年9月16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46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4578、4716、5013號│、4578、4716、501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29號│、1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23日│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一、編號2、4、5、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二、編號3、6、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16日某時│102年9月23日某時│102年9月24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4578、4716、5013號│、4578、4716、5013號│、4578、4716、501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29號│、129號│、1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一、編號2、4、5、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二、編號3、6、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以下欄位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2日中午12時許│102年11月6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4578、4716、5013號│、4578、4716、501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29號│、1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備註│一、編號2、4、5、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二、編號3、6、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