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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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34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萬世豪 債務人 許聰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聰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切確計算違約金之日期(台端記載為民國92年8月35日起)。
二、債務人許聰發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