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代理人 莊慎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建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以每件商品每日酌收新臺幣伍拾肆元之倉儲費用,債務人共五十七件商品,故每日需另支付新臺幣叁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繳清第一項欠款之日為止。
三、以每件商品每日酌收新臺幣叁拾元之倉儲費用,債務人共十五件商品,故每日需另支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商品取走之日為止。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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